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國家實行嚴格的節約用水制度,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和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汙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