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發放機關為車輛登記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各局、地、市、州、盟公安局,車管所組成。
設區的市或者車管所、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準後,可以使用新的許可機關代碼。
擴展數據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
第七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二)機動車未懸掛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三)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行駛的;
(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
百度百科-全國汽車牌照號碼詳解
郴州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