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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要按月交物業費,開發票。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妳可以和他們談判。

如果協商不成,發票將按月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向業主開具正式發票。

擴展數據:

1.發票只準本單位和個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開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使用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不得用“白條”等票據代替發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3.發票只允許在發票購買地填寫,不允許帶到其他縣(市)使用。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寫普通發票的,可以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按規定填寫。

4.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款的,收款人應當如實向付款人開具發票;但是,向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付款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向收款人開具發票;小商品零售或向消費者提供零星勞務,可免於逐筆填寫發票,但應按日核算。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業務收入或負有納稅義務時填寫發票,不得在無業務的情況下填寫發票。

6.單位和個人在填寫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編號順序填寫。填寫時,項目必須齊全,內容必須真實,字跡必須清晰,所有復印件復印壹份,每份內容完全壹致,並加蓋單位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發票要用中文填寫,也可以中外文並用。

發票填開後發生銷售退貨或折扣的,只能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後才能填寫紅字發票。使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填開錯誤發票的,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應完好保存備查。使用票證丟失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並在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開聲明作廢,接受國稅機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