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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二)

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時,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物業驗收:

(壹)建設工程已經竣工,並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二)規劃配套的各類設施設備已全部落實,驗收合格並能正常使用,經相關單位確認,並辦理了移交手續;

(三)新建項目按規劃要求分期建設,已對在建部分和交付使用部分采取安全隔離措施;

(四)建築垃圾、垃圾、施工機械和各類臨時建築已清理完畢;

(五)業主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符合有關規定,並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符合要求的房地產服務和經營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制定物業檢查驗收規範,指導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檢查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成立驗收小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物業驗收:

(壹)檢查房屋和設施,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承諾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修復的時間、責任部門和標準;

(三)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驗收協議。物業檢查驗收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檢查和接待內容;

2 .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驗收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3.參與驗收的人員及驗收時間;

4.其他有關事項和移交資料細節的約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接受物業工程驗收後,向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物業工程驗收資料的查驗和備案。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為未經驗收備案的物業項目業主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在辦理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吉林省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除向業主足額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外,還應當繳納下列三種專項維修資金:

(壹)有電梯的房屋,電梯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在30元;

(二)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專項維修資金;

(三)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用房的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不承擔前款規定的三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規定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稅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46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物業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縣(市)或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投訴,縣(市)或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限期履行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逾期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書面報告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10%的比例扣減建設單位的物業維修保證金,並將扣減的物業維修保證金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物業工程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物業維修保證金(本息)返還手續。

(壹)物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2)物業維修保證金證明;

(三)扣除維修保證金等信息。

經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維修保證金(本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三十條

房改單位或者承擔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履行房屋本身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責任。

第三十壹條

實行綜合服務的物業項目,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專項用於物業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每年支出不得低於年度物業服務成本的20%。

第三十二條

物業項目交付資料經核對備案後,建設單位向業主發出入住通知書之日視為物業交付給物業買受人之日。

業主接到入住通知後,應當辦理入住手續。物業服務費從辦理入住手續的當月起計算;業主未在通知期限內辦理入住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通知截止當月起計算。

物業服務費按照業主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收取。

第三十三條

自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至物業交付給物業買受人之日止,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前期施工介入、承接物業查驗、編制業主入住資料、裝飾裝修物業服務用房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物業服務費結清後,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環衛部門對業主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處理,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

業主產生的建築垃圾等非生活垃圾,可以自行清運或者書面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

業主自行拆除的,應當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統壹管理;書面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搬遷的,搬遷費由雙方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使用的水、電、氣、熱價格,應當按照《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壹)項、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第(十壹)項、第(十二)項、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質或者建議主管部門依法取消資質、降低物業服務資質等級,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五)、第十四條第(壹)、(四)、(五)、(七)、(八)項規定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物業管理面積1平方米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向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危房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提供經營場所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為未辦理入住驗收資料的物業項目業主辦理入住手續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每戶1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電梯、營業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已收金額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房改出售單位或者承擔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未履行房屋自身部位和設施維修責任的,由縣(市)、區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1 11 15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