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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區域發生火災,物業有責任嗎?

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