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應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根據分戶驗收要求的驗收內容、質量要求和檢驗數量,成立分戶驗收小組,按本規程第3.0.2條做好分戶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2在分戶驗收過程中,驗收人員應按本規程附錄A填寫並簽署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
3單位工程通過分戶驗收後,應按本規程附錄B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4每戶達到驗收要求後,應按本規程附錄C在室內醒目位置張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
3.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四、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竣工驗收組應通過現場抽查審查分戶驗收記錄,並檢查分戶驗收標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驗收組的復查工作進行監督,每個單位工程抽查不得少於2戶。
發現驗收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者存在影響主要功能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當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五、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按本規程附錄C向居民提交《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施工單位保存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可供有關部門和住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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