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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最終結算應註意什麽

房地產企業最終結算應註意什麽

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行業有其特殊性,所得稅匯算清繳相對繁瑣。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除遵循壹般企業所得稅政策外,還應註意以下特殊事項:

1.如何將收入確認為銷售行為

企業將自行開發的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以及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應當視為銷售。收入(或利潤)的實現,應當在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者實際取得利益時予以確認。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如下:

1.根據本企業近幾個月或本年度近幾個月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3.根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視稅務局而定)。

2.準備期的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號第15號),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直接計入籌備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銜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計入準備費用

3.配套設施費用可以抵扣嗎?

開發區內企業建設的會所、電站、物業管理場所、水廠、供熱站、幼兒園、運動場館等配套設施,如果是非盈利性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或者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可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設費用可按公共配套設施費扣除;如果是營利性的,或者產權歸屬不明確的,或者是捐贈給地方政府和公用事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或者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應當單獨核算成本。除企業自用外,視同建築開發產品。

四。公共設施建設費怎麽扣?

開發區內建設的郵電、學校和醫療設施的費用應單獨核算。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單位共同建設設施並在建成後移交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和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項目建設成本,抵扣後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最終結算需要上報哪些信息?

1.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

2.財務報表

3.應稅成本對象確定專題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5號2014)

房地產企業應就產成品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和依據、成本分配的原則和方法、開發項目和開發計劃的基本情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在產成品當年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年度申報時,企業應出具產成品實際毛利與預計毛利之間差異的調整報告。

5、稅務機關批準、確認備案事項的相關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企業在最終結算時應該註意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