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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走了財產。

可以和物業協商,交物業費,讓物業公司撤訴。物業公司壹般都願意這麽做。滯納金的比例壹般法院不會認為太高,會主動調整。滯納金是物業和業主大會簽訂的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寫明的,收取合理合法。這種訴訟物業基本都贏,除非妳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物業沒有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第壹,是否撤訴,要看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積極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並協調解決,盡快繳納物業費和滯納金,爭取對方撤訴。壹般情況下,因為未交物業費,基本沒有勝訴的可能。第二,因未交物業費而產生的滯納金屬於正常收費,當然不是亂收費。但標準是否超標,要看當地具體規定。以下情況可以不交物業費:1,因房屋質量問題未交付,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2.物業公司不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付,但要有證據證明;3.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等壹下。以前絕大多數商住小區的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業主只要在小區有壹套帶鑰匙的房子,就要交和常住居民壹樣標準的物業費。

個人推薦

如有爭議,最好通過協商解決。訴訟耗時、費力且成本高昂。設法通過談判解決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辦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要求業主交納該期間的物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