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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住宅小區居民和建築物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的管理。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對象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對象首先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居民的管理並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社區居住時的壹些行為。

3.住宅小區的居住設施管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只負責住宅小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管理層關註* * *。住宅小區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自然或人為的損壞,由於產權人與使用人之間、不同產權人之間、房屋內設備與公共設備之間的使用關系,存在各種需要調整和管理的環節。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受各系統市政部門業主的委托,負責各系統的運行狀況和結果,繳納各種相關費用。

4.居住環境管理居住區物業管理的自然環境管理是為了監控和預防自然環境中不良因素的發生。人造環境的管理就是維護、改變、塑造壹個人造環境,維護就是壹種環境秩序。住宅小區的自然環境是客觀存在的,無法人為創造,也很難改造。只有對現有環境進行有效的了解和監控,並及時納入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檔案。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