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在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地區飼養寵物是受限制的。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其主人應立即清除糞便。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畜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通過這幾個方法解決:壹是小區物業介入。如果在小區公共區域養雞,物業有權處理。二是社區調解。社區有責任和義務調解鄰裏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在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