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可以拒付物業費嗎?什麽情況下他可以拒付物業費?
遇到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可以選擇理性的維權方式,比如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協商溝通解決。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嚴重問題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公司,重新聘請新的物業公司。
只有下列情況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交納服務費的依據是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的壹項基本義務。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
1.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以外,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批準,業主或使用人不得繳納費用。
2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業主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指導價的部分。
3 .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4.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有些擅自提高的業主可能不交。
5.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先行支付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未提供相應服務的,業主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