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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是否有權要求物業公開物業費的使用明細?

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開物業費的使用明細。

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

財產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住宅物業是指供人們居住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為投資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得持續增長回報或持續升值的物業,這些物業大致可以分為商業服務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業服務物業是指商業和服務業的各類建設用地,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庫、休閑娛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工作的場所,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範疇;

3.工業產權是指為人類生產活動提供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科技工業建築以及相關的研發用房、倉庫等。有些工業地產是出售的,有些是出租的;

4.政府物業,隨著政府機關後勤管理社會化的實施,政府機關和單位的後勤管理移交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隨著後勤社會化規模的增加,政府財產逐漸成為主流財產形式。由於政府財產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綜合素質,尤其是保密意識。政府物業除了住宅物業所包含的服務外,還涉及餐飲、會議、客房、娛樂等多種綜合服務;

5.上述財產類型以外的其他用途的財產稱為其他財產,有時也稱為特殊財產。這種財產包括賽馬場、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橋梁、隧道和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 *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公開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業主的部分經營和收益,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