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