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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到物業不見了。

法律分析:業主與物業在管理公約中約定物業有義務為業主代收快遞的,物業在簽收後有義務為業主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物業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物業沒有義務為業主簽收。但如果簽了,就構成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根據相關法理,被管理人在無因管理過程中因過錯受到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業應該按照自己的過錯來承擔妳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