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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壹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城市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6544

壹、本辦法所稱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類型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壹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者出租的住房。

二、各區、縣(市)、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領導、統壹規劃、統壹標準、分級建設、社會參與、統壹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

四、市、縣(市)政府(管委會)是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責任主體,負責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

市房管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統籌做好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和市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資產運營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制定和頒布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市建設部門負責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等部門制定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行業監督、指導、檢查和年度考核;負責制定和頒布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成立建設和管理機構,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公共* * *租賃住房居住區的綜合服務和管理,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各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發展改革、價格、稅務、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監察、審計、民政、金融辦、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產業布局,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盡量安排在交通便利、設施齊全、生活便利的區域。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商品房、拆遷安置房和其他住宅項目中的分配和自主選址兩種方式。其中,自主選址建設分為市級組織建設和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組織建設兩種方式。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要集中建設集體宿舍,由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自主選址,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問題。

七、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與相應住宅項目為同壹主體。公共租賃住房的獨立選址建設由各級政府(管委會)指定或批準的建設主體負責實施。

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以招標、拍賣和懸掛方式供應;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並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相應的住宅項目統壹,確保建設標準不低於相應的住宅項目,其中配建商品住宅項目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協議的約定按期開盤、竣工、交付使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期開建並竣工,與相應的拆遷安置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房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由土地競得人全額承擔;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由市政府負責籌集資金,在市級獨立場地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籌集資金。

十壹、××公租房建設涉及的前期審批、稅費減免等事項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

十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建築應當與相應住宅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建築統壹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獨立選址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建築規模不得超過項目地上建築總建築面積的10%。

公共* * *租賃住房小區外部基礎設施、公共* * *建築由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明確的建設主體負責建設。

十三、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住房條件、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邢弢的比例,單套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並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裝修標準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執行。

十五、獨立場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產權歸市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有;由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產權為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機構。在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房管部門或其有償收購,具體在建設用地招標拍賣中予以明確;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竣工後由房管部門有償收購。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在進行產權登記時,必須報房管部門備案。建築物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登記為壹棟建築物。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十七、房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管理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人單位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再由鄉鎮(街道)向當地政府(管委會)指定的公共* * *出租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由當地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具有申請地的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暫住證,並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壹定期限及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壹定期限及以上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壹定期限及以上納稅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點無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可根據保障需求和住房建設情況,按照解決困難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分類分階段制定驗收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選房順序號以公開方式產生,選房人員數量根據房源數量確定。納入選房範圍的人員不參加本次選房或選房後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納入選房範圍的進入輪候,輪候期為壹年。在等待期間,按照選房順序,根據住房情況向他們分配租金;等待期滿,將根據當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等待人員的資格進行再次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住房情況依次分配。如果他們不符合條件,他們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將被終止。

二十、公租房實行公租房制度。根據住房分配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照以下原則實施租金分配:

(壹)單個家庭可申請部分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或少量成套住房;

(二)兩個家庭可以申請壹套完整的壹居室住房;

(三)三戶及以上家庭可申請壹套完整的兩居室住房。

非本地戶籍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計入申請人數。

二十壹、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統壹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平臺進行管理。各區住房分配方案應報市房管部門審核發布後實施。配租結果報市房管部門備案。

二十二、政府指定的公共* * *出租屋租賃管理機構負責公共* * *出租屋的日常租賃管理和行業監督,應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銀行同城委托代收租金制度,可采用公證制度實行合同管理。由公××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合同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以加強房屋使用管理,並保證租金收繳到位。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相應的住宅項目統壹實施物業管理;自主選址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由公共* * *租賃管理機構選聘的物業公司管理。

二十四、××公租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後經租戶重新申請審核合格,可續租。除城鎮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

二十五、公共* * *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住房建設、維護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制定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價格。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其申報年收入給予壹定的租金減免。

二十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費用。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租金收入監管制度。

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費用和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

二十七、××公租房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中涉及的稅費,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壹)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市民租房;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超過6個月未實際居住的;

(三)累計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

(四)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裝修狀況的;

(六)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七)有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的。

二十九、承租人有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房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告知人民銀行和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由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將承租人的行為記錄在相應的征信系統中;

(2)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將違規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在相關媒體上曝光;

(三)承租人屬於監察對象的,應當將其行為告知工作單位的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承租人有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自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止,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具有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承租人,自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對有其他規定的承租人,自取消公租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享受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資格。

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自發現並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31.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或拒絕房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資格審查和租賃管理資格的,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在相關媒體上曝光相關信息。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三、五縣(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四、市本級已建和在建的經濟租賃住房和各區、縣(市)已建和在建的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和農民工公寓(以下簡稱兩公寓)統壹更名為公共* * *租賃住房,納入本辦法管理。本辦法實施後,已批準的兩個公寓建設項目和已出租的兩個公寓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十五、本辦法由市房管部門和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