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或者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未依法備案,即投入使用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營業的;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關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間距;
六、占用、堵塞、關閉消防車通道,阻礙消防車通行;
七、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的;
九、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火災隱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基金;屬於主人。由業主* * *作出決定;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 * *局部維修、更新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