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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出租地下室

第壹,地下室屬於物業。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處分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物業* * *用部位,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對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再次,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根據以上法規,1。地下室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無權處置或使用地下室。只有業主才有權監督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管理和使用。

2.保潔員住在地下室,改變了設施的用途。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妳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以妳可以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規定,禁止人住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