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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黃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規範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黃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制定並通過。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黃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鼓勵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制定屯溪中心城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修垃圾清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住宅小區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分級辦法、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並定期調整和公布。等級收費標準每兩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運行費用、維修養護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納入代收代繳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核算,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分別建帳,合理分攤。具體分配辦法,由業主大會批準後,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合同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盈虧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方式。

約滿酬金制是指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照約定的比例或金額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其余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第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前期物業管理的企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涉及物業買受人利益的約定應當壹致。

前期物業管理綜合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物業的服務等級和相應等級的收費標準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明確,並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向買受人明確。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對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服務水平和相應的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別墅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業主和使用人應當自辦理物業交付使用手續的次月起,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建成但尚未銷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支付。

對五保戶、低保戶,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壹致,可以減免綜合物業服務費。

第十壹條物業服務費按合法產權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其中頂樓、閣樓按合法產權面積的壹半收取,儲物間、木棚不收取,車庫按標準收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月收取。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利用物業*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書面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業主收入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的代理費後,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物業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衛、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應在裝修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裝修管理協議,並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裝修垃圾清運,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2元。

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向業主和裝修單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裝修押金。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約定支付,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物業產權或者使用權轉讓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未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房產管理部門有權不予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

業主和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服務費;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在收費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服務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實施服務收費前,必須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安徽省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做到明碼標價。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行為的監督。物業管理公司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07年7月起施行。對價格和收費標準已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的舊住宅小區,為改善相關條件和服務,確需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