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落實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9]257號)“五、政策銜接(壹)2018年7月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不滿兩年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原合同執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滿兩年的,其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