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只能找到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提供對方的電話等信息。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不能向法院申請對方的信息。而且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向物業公司收集信息。這種情況不屬於法院取證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