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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同意將它放在門口,然後丟失了它。

法律分析:1。快遞在門衛處丟失,由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2.收件人同意快遞員將包裹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或單位門衛室。如果物業管理人和單位門衛沒有簽收包裹,物業與業主、單位與員工之間就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

3.即使物業管理人員和單位門衛簽收包裹,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是免費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包裹丟失,由於小區物業和單位門衛通常是免費管理的,只要他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是收件人同意快遞員將包裹放在門衛室,所以此時收件人要承擔責任。

4.快遞包裹的損失不應按照實踐中廣泛使用的《郵政法》的“三倍資費損失”進行賠償,而應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