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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清潔和綠化垃圾

根據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物業處置垃圾分為三類: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裝修垃圾屬於建築垃圾範疇,不屬於生活垃圾分類範疇。

物業環境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設施、場地的清潔衛生、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等管理服務。

環境管理與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也是物業管理服務的直觀表現,是物業管理的基本內容之壹。

擴展數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活環境,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保障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全過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1)可回收材料是指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生活垃圾。適合回收再利用;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塗料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

(3)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渣等易腐生物質生活垃圾;

(4)幹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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