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房產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利、質監、人防、工商、物價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物業管理職責:
(壹)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三)指導、支持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四)協調和指導舊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五)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協調解決行業糾紛,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第七條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實施的物業管理。第八條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整體招標。
競買人數少於三人或者建築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定。第九條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前期物業管理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部門辦理招標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
(3)招標文件;
(四)臨時管理規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新建物業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停車位等配套建築和設施設備依法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方可與物業買受人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建設單位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並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第十二條按照規定已經交付給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對於未交付或已竣工但未售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查驗工作,並在現場查驗20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含隨機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許可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五)建設單位和專業業務單位辦理的設施設備產權移交資料;
(六)業主名單;
(七)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清單;
(八)承擔檢查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未全部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材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足的具體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