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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問題物業公司需要負責嗎?

物業不壹定負責。如果是因為房子本身的質量問題,應該是開發商的責任。如果不是因為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正常的磨損,物業要負責維修。

第壹,房子有質量問題,可以起訴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嗎?

1.房屋仍在保修期內的,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者維修。物業管理公司屬於管理物業的第三方,不是商品生產者,不需要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承擔法律責任;

2.保修期外,物業有義務對房屋公共部位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即小修)。根據法律規定,物業中修、大修期間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並經業委會討論通過,向房管部門申請使用公有住房維修基金進行維修。物業未向開發建設單位或業委會反映情況,只能說明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有權提出整改或建議更換物業。

二、如何正確解決房屋質量問題

(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直接關系到使用安全,無法修復或者費用過高,買受人壹般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法律允許購房者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如果買家認為要求賣家維修更劃算,並承擔發貨延遲責任或賠償維修造成的其他損失,也可以選擇要求維修。

三、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維修由物業企業承擔。但是,應對以下情況進行分類:

(1)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內的,壹般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負責維修;

(2)如果是自用零件、人為損壞、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用戶(壹般指業主)會自行組織維修;

(3)因使用年限過長等自然原因導致屋面、墻面出現滲水、漏水等嚴重問題的,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