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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物業協會

9月27日晚,就在剛剛,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通知

各園區、鎮(街道)房管所、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各房地產中介機構、各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臺:

為堅決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切實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關於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的安排,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行業監管,推進多方治理

(壹)嚴格執行經紀機構備案制度。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含網上房地產經紀平臺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經營,並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凡經查未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證開展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將責令限期整改,並列入交易風險提示清單,抄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提醒群眾防範交易風險。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包括企業投訴電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電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投訴電話等)。)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建立健全業務臺賬,如實記錄業務情況,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2)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支持行業組織發揮協同治理作用。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應當全面落實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建立中介從業人員信息庫,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率先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實名信息登記。經紀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供所有從事經紀業務並實名登記的人員信息。中介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時應當佩戴中介協會統壹制作的《房地產經紀人信息登記卡》。未實名登記的,將被限制開展房源發布、社區展示等活動。

(三)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協會組建房地產中介“誠信聯盟”,加快研究制定《東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統壹範本,並在“誠信聯盟”成員單位推廣使用。對於已經備案並自願加入“誠信聯盟”,自覺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的經紀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將在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中介協會應當開展行業誠信服務承諾活動,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抵制不良中介行為,促進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和人員素質的提高,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在聯盟內部,要建立健全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分制度和信用黑名單制度,堅持“扶優懲劣”的導向,定期向社會公開信用評分和信用黑名單。

(4)加大房價信息公開力度。進壹步完善壹二手房價監測統計機制,利用地理空間信息和壹二手住宅網簽交易數據,建立網上“東莞房價地圖”,公布全市壹手房產網簽交易價格和二手房產交易參考價,引導市場理性交易。探索建立存量房租售平臺,房地產中介“誠信聯盟”成員單位優先成為簽約服務單位。依托不動產登記和全市政務數據,完善二手房交易網簽系統,進壹步規範二手房交易流程。

(五)規範住房信息發布管理機制。中介協會要加強二手房交易的市場調研和掛牌價格監測,對房源信息發布做出統壹標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接受委托時,不得渲染交易信息引導業主隨意擡高報價。展示的房源價格必須與業主書面委托價格壹致,不得通過線上線下渠道接受和發布明顯高於本市二手房交易參考價的掛牌價。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加強對發布房屋信息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明確房屋信息投訴舉報方式和違法經紀行為處理機制,發現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違規發布虛假房屋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中介協會進行處理。

(六)加強與物業協會的聯動管理。中介協會要加強與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聯動治理機制,指導制定統壹規範的服務指南,多措並舉限制不具備經營資質和工作條件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經紀服務行為,督促房地產經紀機構進壹步規範經營行為和中介服務。

二、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違法行為。

加大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以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和輿論關註為主要線索,以切實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為出發點,重點依法嚴懲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的;

2.未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機構信息、交易資金監管方式、投訴舉報方式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者宣傳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

3.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向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4.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散布謠言、散布謠言、炒作學區房、炒作虛假信息等誤導消費者或者市場預期的行為;

5.誘導、指使、協助購房人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提取或者騙取貸款住房公積金,通過偽造證明材料、掛靠第三方公司繳納社保等方式規避限購限貸的;

6.促成客戶對同壹套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陰陽合同”,非法逃避交易稅費;

7.違反交易資金監管有關規定,非法占用或者挪用客戶交易資金,強制提供代理服務和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形式亂收費;

8.借用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名義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行為,或者未經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簽字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的行為;

9.利用信息不對稱的手段,通過“ABC單”和交易鏈控制賣家和房源,利用“沒有購房資格”、“正在等待貸款審批”等借口誘導賣家網簽或賺取與第三方的差價;

10.在提供房地產銷售代理或中介服務時,未要求購房人書面承諾其購房資金中不存在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等問題,以及為購房人提供按揭經營貸款等金融產品的咨詢和服務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或誘導購房人違規將資金用於經營目的;

11.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囤積房源,炒作門牌號,收取“茶水費”,銷售房源“內轉”;

12.騷擾商品房營銷電話,惡意電話騷擾,泄露、出售或者不當使用客戶個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13.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強化房地產中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壹)加強日常檢查管理和行政執法。各園區、鎮(街道)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轄區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臺賬,每季度更新臺賬相關信息,並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備案。要加強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隊伍建設,加大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場所檢查、業務臺賬檔案抽查和舉報投訴處理力度。對違法違規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提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行政處罰、取消網簽資格。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依法移送其他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查處。

(二)加大跨部門聯合執法和聯合懲戒力度。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稅務、金融監管、宣傳、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綜合采取集中約談、暗訪、“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聯合執法、重點審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強化責任,保持治理房地產中介亂象的高壓態勢。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機制,對我市發布房屋信息的經紀機構門店、互聯網平臺、房地產網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查中違規發布虛假房屋信息的經紀機構予以公示,並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法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網絡信息發布平臺,將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在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同時,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通過信息共享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限制其從事各類房地產中介服務,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格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