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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財產犯罪

1.妳可以起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勝訴的概率是70%。我認為這取決於警方的調查結果。如果妳有更大的責任,妳可能會敗訴。

3.勝訴後最高賠償30%。

讓我給妳看壹些先例:

物業管理對被盜業務的損失負責嗎?業主被小偷入室盜竊,大量財物被盜,遂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重大終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因監管不嚴造成的20%損失。

小偷破門而入,接近6萬元

2004年2月22日晚,65438,家住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小區的張,壹回到家就發現情況不妙:看到自己家的鋼制防盜門和木門的鎖都壞了,整個門都損壞變形。進了房間,看到櫃子和衣服亂七八糟,張報了案。

據統計,張家中被盜現金8300元,電腦1臺,數碼相機1臺,金飾1批,紀念幣2套,損失價值59560元。案件至今未偵破。

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賠。

在張看來,自己每個月交物業管理費,把自己的物業交給物業公司打理。現在小偷破門而入,物業公司不省人事。無論如何,管理上有疏忽,他應該賠償他所有的損失。

事發後,張某找到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公司不予理會。張將物業公司訴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各項損失59560元。物業公司還是不願意承擔業主的損失。

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說法,其管理服務達到了國家ISO9001管理質量認證,並認真落實了保安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做好了車輛進出登記制度。可惜賊兇,車主應該通過公安機關向賊索賠。

物管:保安已盡到職責。

物業管理公司表示,業主繳納的物業管理費並不能完全消除犯罪行為可能帶來的財產和人身安全風險。公司已盡到了相應的註意和預防義務,對原告的盜竊案件不存在過錯,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盜竊案發生時其保安人員在小區門口及小區內巡邏執勤的記錄等資料。

經查,2000年5月21日,張某搬進中山火炬開發區某住宅後,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住宅小區管理公約》,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對住宅小區進行管理,張某按房屋建築面積0.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交納綜合管理服務費。協議簽訂後,張按約定按時繳納了管理費。

壹審:物業公司不需要賠償。

壹審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制定了通過登記等方式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妥善管理的制度,對小區居民的財產盡到合理謹慎的註意義務。

張某並未就屋內物品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保管合同,物業公司也無從知曉張某個人物品的種類及價值,故對此不負法律責任。目前,張家被盜案件尚未偵破,財產損失金額無法確認。

壹審法院駁回了張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壹審宣判後,張某不服,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物業公司承諾為小區物業及人員提供全天候、全方位保護。作為業主,房子裏的所有財產在上班上學後都被置於物業公司的保護之下。本案中,盜竊行為系物業公司嚴重違約、失職所致。

二審:物業公司應賠付20%。

中山中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在公約、小區管理條例等文件中承諾,負有保障小區物業和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本案證據顯示,盜竊案發生時,犯罪嫌疑人將張某家的兩扇大門(其中壹扇為鋼制防盜門)暴力破壞,進入室內翻箱倒櫃盜竊財物後離開。

可見,物業公司明顯疏於住宅小區的治安巡邏,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案件發生在室內,入室盜竊難以發現,業主對其室內財產安全負主要責任,故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且,由於上訴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了可信的證據,且物業管理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本院認定張某的損失為59560元,即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該院法官告訴記者,該案終審判決應引起物業公司的重視,日常管理中應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組織者在合理限度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義務人未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於物業管理公司的疏忽,沒有及時發現業主的財物被盜,存在過錯。因此,物業公司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後,在公安機關抓小偷後,有權追償。

主人的家被盜,財產丟失。

【日期:2007年5月22日】www.1000security.com千家安防網【字體:大中小】

本報訊(記者)董先生家中被盜後,將物業起訴至法院,認為是物業不讓他安裝防盜門窗造成了損失。日前,海澱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董先生敗訴。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後找到住處,位於海澱區新新家園的房子被盜。董先生說他的住處在1樓。他搬進來的時候要求安裝防盜門窗,物業卻說防盜措施齊全,不讓他安裝。

案發時,小區每層樓1保安的配置改為4棟樓1保安,樓內報警電話早已過時,未及時更新。甚至當民警進入小區調查時,發現室內紅外防盜系統無法正常使用,小區內的治安監控裝置形同虛設,案發時沒有記錄。

因此,董先生認為物業沒有保障業主的財產安全,應賠償被盜的65438元+0500元、人民幣8000元及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首飾。

法院認為,雙方對《房屋裝修管理規定》中關於禁止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露臺,禁止在房間、窗戶外安裝任何東西的內容無異議,該規定應當有效。同時,物業服務中包含的保安服務是小區內公共區域的保安,不包括業主屋內的財物保管。我們不能要求物業的保安服務來防止所有的盜竊。業主也要增強防範意識。在不能安裝外置式防盜窗的前提下,他們還可以采取安裝內置式防護裝置等措施。財物被盜的後果不應由物業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