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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養犬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和犬類疾病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城市建設。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犬類飼養、交易、診療及相關管理等活動。

對軍用、警用、表演和科研用犬以及商用肉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其他殘疾人飼養服務犬的,不受《不得飼養大型犬、禁止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犬出戶管理規定》的約束,但應當遵守其他犬類管理規定。第三條實行嚴格管理的方針,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與基層組織日常管理相結合、養犬人(包括養犬人和個人)自律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本市養犬實行分區管理。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地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壹般管理區。壹般行政區域內人口集中的特殊區域,可按重點行政區域管理。

重點養犬管理的具體區域範圍由縣級公安機關和鎮(鄉)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犬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犬類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和社會治理工作,建立犬類管理協調機制,實行執法聯動,將犬類疾病監測、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犬類及犬產品檢疫、病犬無害化處理、犬類監督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養犬管理職責:

(壹)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登記管理,受理相關投訴,查處擾民行為;監督檢查養犬人遵守登記制度的情況,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養犬行為;殺狂犬病;組織接收和管理無主犬和流浪犬。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賣狗、不及時清除狗糞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捕殺狂犬病、收容流浪狗和流浪狗;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非法養犬和非法攜犬外出行為。

(三)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負責犬只免疫、診療服務、動物傳染病防治和檢疫的監督管理;配合公安機關對疫犬、死犬進行無害化處理,檢查督促養犬人對其犬只進行免疫、檢疫和無害化處理;及時對疑似狂犬病的犬只進行采樣和診斷;監測、預防和控制動物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劃定動物狂犬病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儲備和接種以及被犬咬傷人員的及時救治進行監督管理;做好人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預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開展預防狂犬病的健康知識宣傳。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進行登記,依法對人用狂犬病疫苗儲存、運輸、接種等環節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第六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犬類的日常監督管理,聯系和協調執法機關及時處理犬類管理中的問題。

居住小區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組織)和物業服務者、犬類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依法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知識的集中宣傳教育和養犬專項整治行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做好養犬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開展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文明養犬風尚。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犬類管理活動,開展犬類專業服務和宣傳教育。

鼓勵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參與養犬宣傳、教育和監督活動。第二章犬只免疫、檢疫和登記第八條本市對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免疫的狗是不允許飼養的。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將轄區內符合規定條件的動物診所或者基層防疫組織確定為狂犬病免疫點,對犬只實施狂犬病免疫,並向社會公布。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三個月後或者免疫間隔期屆滿前15日內,攜帶犬只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進行狂犬病疫苗接種,並取得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監督免疫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每年免疫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