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提出明確請求,進行辯護,調查事實,出示證據,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