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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物業謝偉

員工辭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自願辭職、辭退、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辭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對於主動辭職的,要註意查看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辭呈。同時要求他們填寫離職申請表,經用人單位同意後才能辦理離職手續。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如果員工在任職期間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離職時應與員工共同解決賠償事宜。

2.解雇或自動辭職: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給予辭退處分的,應當先告知工會。工會同意開除處分的,由人事部門進行員工獎懲公告,並在單位內部有效公告。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將制作《員工獎懲通知書》並送達員工本人,員工憑此通知書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在沒有任何辭職申請的情況下離職。同樣,因嚴重違紀違規而應被辭退的員工不辭而別,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不辭而別。如果這些員工在壹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辭而別,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辭退條件,則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人事部將通知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督促勞動者在合理期限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不來處理的,視為放棄權利。因此,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辭職: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解除期限屆滿前30日內送達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可以憑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由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