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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的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通過其他形式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物業管理相關行政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建立健全全市物業管理培訓體系;

(三)指導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自律規範的制定和實施;

(五)建立統壹的物業管理監督和服務信息平臺;

(六)實施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和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對本轄區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四)業主大會成立前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審批、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簡稱物業管理用房)確認等事項;

(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監督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物業管理工作;

(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業務培訓;

(八)履行物業管理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本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公安、水務、綠化、民政、規劃資源、財政、稅務、司法行政、城管執法、市場監管和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制度,組織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轄區內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制度,協調處理轄區內物業綜合管理事務和糾紛;其設立的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承擔與房屋管理相關的具體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改選,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培訓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參與物業檢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交接和接管;

(四)備案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義務;

(五)監督業主和使用人按照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六)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和投訴、舉報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物業管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七)建立物業應急服務保障機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本市建立健全以住宅小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結構,推進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創新。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其規範自治運作。第七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組織業務培訓,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本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