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8條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內容。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生效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