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