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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關於物業使用的規定

1.《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使用有哪些規定?

1,物業的物業管理規定如下:

(1)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按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分攤,但至少不少於五十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千分之二分攤;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可獨立使用,具備水、電等基本功能的房屋;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房產面積糾紛具體是怎麽規定的?

如發生物業面積糾紛,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協商調解或走司法程序解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物業服務用房應是地面以上具有水電功能的獨立房屋,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建設單位應按總建築面積的壹定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其中管理用房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不低於80平方米,2萬至20萬平方米的不低於0.4%,20萬至30萬平方米的不低於0.3%,3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低於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