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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的收支是否應該公示?

要宣傳,以寧波為例:

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標準、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接受業主的監督,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業主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服務費制度的,應當公布物業管理資金的收支情況;采用承包制的,應當公布物業及相關場地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上壹年度管理區域內相關物業資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延伸信息《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歸已繳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不僅有義務公布收支明細、費用用途、結余情況等,而且在業主提問時也應及時回復。

百度百科-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