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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

引言:民事上訴狀是二審提交的壹種文書。以下是我收集的壹部分民事上訴模板,供大家參考。

民事上訴狀模板選編(壹)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09XX年X月X日出生,重慶市豐都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重慶市豐都縣人。

上訴請求

1.(2015)豐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豐都縣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8月4日作出的01910。

二。壹審程序中支持上訴人請求的事項:* *人民幣2965438元+0,300.38元。(1,醫藥費58205.07元;2.必要的交通費用2569元;3.必要住宿費498元;4.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在950元;5.必要的營養費5000元;6、傷殘鑒定檢查費990.9元;7、傷殘鑒定及醫療費鑒定1800元;8.誤工費33600元;9.護理費14000元;10,殘疾賠償金110950.40元;11,被贍養人劉麗萍生活費7838.438+06元;12、被贍養人劉生活費4898.85元;13,繼續醫療費用20000元;14,精神損失費30000元)。

三。本案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已預交)。

上訴理由

關於事實部分

1,壹審法院?通過試驗發現?事實和認定事實的錯誤。

?通過試驗發現?載荷:後來劉XX離開了他壹個人站著的安全區。在法庭調查中,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表明上訴人?離開妳獨自站立的安全區?相反,上訴人引用了公權力?恩施交警大隊?證明?事實證明,上訴人造成被上訴人傷殘的事實是在?在組織轉移的過程中?所以壹審法院造成的?通過試驗發現?的內容是違背客觀事實的。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客觀事實不符。

首先,被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僅如此,開庭當天他也沒有出庭作證,在裁判文書送達之前,他也沒有隨時接受提問。這種程序違法,影響實體裁判。

其次,開庭幾天後,法院主動聯系證人,通過電話語音詢問,用電腦輸入,只用了六分鐘。同時,需要不斷修改證人的更正,讓證人核實,然後需要向證人宣讀,核對後定稿。通過這壹系列程序,2015年8月3日下午,上訴人代理人發現筆錄長度與法庭記錄的證人筆錄長度大致相同,但用了近1個小時。因此,法庭對證人的電話筆錄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第三,上訴人代理人在質證法庭筆錄時,詢問法庭是否核實過書面證言是否為證人所寫,法庭沒有回答。所以證人寫的證詞是不客觀真實的。同時,法院也沒有對法院和被上訴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證人?的電話號碼是多少?證人?我自己的,甚至?證人?我的電話號碼,那麽,當時是誰接的電話?證人?我在哪裏回答的?法院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因此,從這方面可以充分證明?證人?證詞不客觀不真實。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第四,應該嗎?證人?這是唯壹的證言,屬於應當補強的證據,不能與被上訴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相互印證,沒有形成證據鏈。這樣壹個沒有客觀真實的孤立證據,在法庭上應該被排除,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五,從證據的證明力來看,人證?如果他與被上訴人同村,他的證言對被上訴人有利而對上訴人不利,那麽他的證言對被上訴人有利的證明力極小。相反,上訴人針對這壹事實援引了具有國家權力的機關?恩施交警大隊?證明?該機關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沒有利害關系,具有公信力,對同壹事實的證明力遠大於被上訴人?證人?證詞的證明力。恩施交警大隊該不該?證明?接受又否認?證人?證詞。由此,恩施交警大隊?證明?說明被上訴人在組織過程中墜入涵洞致上訴人傷殘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應予采信2。

第六,法院在原裁判文書中沒有說明證據材料認定的理由。

第七,法院主動調取證人證言違反了法院應當或者可以依職權調取的法律規定,因為證人證言不屬於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和範圍,也不屬於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定情形和範圍,其程序違法,影響實體裁判。

論法律的適用

1,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四要素?,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後果、過錯、因果關系。首先,在侵權責任中,侵權不僅僅是指傷害,因為傷害側重於作為的方式,還包括不作為的方式。這也是《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在類似案件行為上的區別。其次,在《侵權責任法》中,講的是過錯,而不是主觀過錯。不應與刑法中的主觀故意相混淆。就算是主觀過錯也不可能吧?主觀?解讀為侵權人內心的想法,但應該是從?行為?從主觀過錯的角度來解釋是否存在過錯,這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觀目的解釋理論的。結合本案,被上訴人在運送上訴人時負有保障上訴人安全的義務,被上訴人更應對上訴人夜間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負責。同時,被上訴人具備駕駛資格,比上訴人更懂得安全駕駛。那麽,被上訴人組織轉讓的行為是法律和行業規定的職責和義務,被上訴人也實施了該行為,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然而,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被上訴人還有壹種不作為的行為,即被上訴人在沒有確保被上訴人真正安全的情況下,匆忙使用手電筒更換車輛輪胎,但被上訴人未能做到。這是被上訴人的不作為,導致被上訴人掉入涵洞。被上訴人上述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有條件提供照明但未提供照明的不作為相結合,是導致上訴人傷殘的原因。這種因果聯系的存在是不言自明的。這裏,還有壹個關鍵點。被上訴人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的重點應該是保證其所運送的人的安全。車輛的修理和處理應及時報案後交由有關部門處理,被上訴人不應不顧人員安全自行修理車輛。

2.從另壹個角度來說,被上訴人也應該承擔責任。雖然上訴人的傷害不是由上訴人的直接傷害造成的,但其發生在被上訴人的運送過程中,上訴人及同車其他乘客的安全處於被上訴人的控制之下,不是在普通道路上而是在高速公路上。被上訴人的運輸行為與上訴人的受傷之間存在聯系,被上訴人也應承擔責任。

綜上,被上訴人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上訴人存在損害事實和結果,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向妳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更好地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哲智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民事上訴狀精選模板(二)上訴人(原審被告及反訴原告):曾慶明,男,漢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我住在貴州省桐梓縣花丘鎮樂靜村1組57號。電話:1508 541 *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及反訴被告):創始人郭,男,漢族,1962年7月3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我住在貴州省桐梓縣花丘鎮樂靜村1組73號。電話:1528557 * * *

上訴人曾慶明因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子楚第1748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桐梓縣人民法院(2014)第1748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者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反訴原告)的壹審訴訟請求;

2.本案壹審、二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認定?爭吵中,上訴人放下木頭,在約130米處毆打被上訴人?事實是錯誤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桐梓縣花球鎮村的鄰居唐氏兄弟。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期不和,2014年2月6日上午9時,被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已收割的土地,借機對被上訴人進行口頭挑釁。上訴人是在給自己擡棺材嗎?同時,向上訴人扔石頭時,上訴人放下木頭,與被上訴人發生爭執。理論期間,雙方發生抓撓,最終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身上均有皮膚裂傷。需要註意的是,在此次抓捕過程中,上訴人受傷較為嚴重,裂傷傷口4cm,住院12天,壹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沒有法律依據。在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壹審法院直接判決?上訴人是否丟下木頭跑130m毆打被上訴人?這個結論沒有事實根據。因此,壹審法院在認定糾紛原因和過程的事實上存在錯誤。

2.壹審法院認定了被上訴人受傷的事實,但沒有認定上訴人受傷的事實,是錯誤的。

本案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因抓撓致額頭皮膚裂傷住院,上訴人的傷情為右額頭4cm。桐梓縣花丘鎮中心衛生院出具的傷情證明,用以證明上訴人的傷情。原審時,被上訴人和法院對上訴人提交的傷情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壹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只認定了被上訴人的傷情和治療情況,沒有認定上訴人的傷情事實,是錯誤的。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花丘鎮中心診所環境條件的限制,客觀上無法提供官方發票和用藥憑證。但需要註意的是,從樂靜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的證明來看,上訴人因糾紛受傷並花費65,438+065,438+000元用於治療受傷是客觀事實。人們很難理解,壹審法院到當地診所核實上訴人是否受傷住院,卻在沒有調查核實相關事實的情況下,直接否定上訴人受傷及治療的客觀事實。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顯失公平。

1,原測定?被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這是適用法律的錯誤,也是不公平的。由於壹審法院的判決認定本案糾紛是被上訴人辱罵上訴人,先挑起事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被夾在背後,雙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在受傷部位和傷情相似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應對本次糾紛承擔主要責任。但壹審法院在劃分責任比例時,被上訴人只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允。因此,壹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相關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承擔不低於60%以上的損失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上沒有依據。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就本案糾紛向當地村委會尋求調解。根據雙方糾紛的調解過程可以得知,本案上訴人受傷住院,治療花費1100余元。雖然調解未果,但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上訴人受傷住院的事實,以及原審期間,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之間。三性?沒有異議。因此,根據樂靜村雙方糾紛的調解過程、華丘鎮中心衛生院的傷情證明、華丘鎮樂清村中心衛生院的門診收費票據,結合本案事實,可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因本案糾紛受傷住院,壹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反訴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壹審法院認定本案部分醫療費、誤工費有誤。

(1)被上訴人的醫療費用?貴州航天人民醫院醫藥費557.2元?依法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受傷後,在桐梓縣人民醫院住院4天,後出院。後來在沒有原治療機構轉院證明的情況下,到貴州航天人民醫院檢查治療。根據被上訴人的傷情,被上訴人沒有必要在市立醫院繼續治療。該費用為被上訴人擅自擴大損失的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本人承擔。

(2)壹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休息10天,無根據。

結合被上訴人的傷情(前額頭皮裂傷),該傷情不影響被上訴人的正常生活和耕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壹審法院在診所未提出建議的情況下,判決被上訴人休息10天,這樣的誤工期限為14天,明顯不當。故壹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休息10天,於法無據。

(3)壹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後續治療評估費用由上訴人承擔,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後續治療費3500元。但根據被上訴人的傷情,被上訴人的傷情早已痊愈,根本不需要後續治療。在原審庭審中,上訴人明確表示不認可司法鑒定意見。同時,為查明案件真相,上訴人當場向原審法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要求依法對被上訴人受傷部分的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重新評估。可惜法院不允許。那麽,即使壹審法院不允許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對司法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司法鑒定意見600元的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承擔,仍然難以讓人信服。

另外,本案是同村同鄰裏的親屬糾紛,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因為這個糾紛受傷住院。而壹審法院的判決只支持了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和反訴被告)的請求,駁回了上訴人(原審被告和反訴原告)的全部請求,違反了民法通則?公平嗎?原則不利於解決鄰裏矛盾。

綜上,為彰顯法律正義,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庭審中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哲智

遵義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曾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