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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停車收費條例

法律主觀性:

停車費有兩種。第壹個是內部車輛。這種多出現在小區的車輛主要分為月卡、頻卡、年卡、免費卡。車主交錢後本月貨車可以自由進出停車場;頻卡是交費後停車數量的預置卡;年費卡類似月卡;免費卡是內部人士享受的壹種停車卡;第二是立即充電。車輛進入停車場前,取相關停車憑證,離開停車場時,由人力立即收費,廣泛應用於各類停車場。目前,停車場系統很少單獨使用上述兩種方式中的壹種,而是更靈活地將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滿足同時具有兩種需求的停車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