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擴展數據:
《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贛州市政府-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