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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有哪些類型?

法律主觀性:

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

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內容條款與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基本壹致,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雖可約定,但在期限屆滿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重新生效。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由雙方約定,與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相比,明確且穩定。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5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關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按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6條

業主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7條

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條件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940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服務提供者的交接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他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交接義務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得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並應當賠償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如何解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或者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是否與原物業服務企業重新合作或者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通則》第940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綜上所述,前期物業合同的主體不同於物業合同的主體。前期物業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公司,物業合同的主體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業管理期限不定。結束時間在業委會選出新的物業公司時自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