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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噪音,應該找哪些部門維權,有什麽法律依據?

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車、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運行時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道路機動車輛由公安等行業部門管轄。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噪聲擾民是壹種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定義。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幹擾人們的噪音可以通過報警來處理。經調查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噪聲制造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噪音是晚上音量超過45分貝。在門面的實際經營中,物業管理公司要規範小區的管理,特別是在停車、噪音等方面,要設定時間段,在影響業主休息和出行的時段,禁止噪音大、容易造成交通擁堵的大貨車通行,使門面的經營不影響小區居民樓業主的正常生活。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