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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公司退出的規定

法律解析: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