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