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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規定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規定

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違法建築查處工作,維護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查處。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經土地使用或者規劃許可而修建的建(構)築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

第三條違法建築查處實行屬地管理,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築的查處工作。

第四_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內的違法建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查處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範圍外的違法建築。實行綜合執法的,由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查處違法建築。

房管、市政、環保、交通、水利、林業、園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違法建築。

公安、城鄉建設、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監、農業、移民、經濟信息等有關部門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配合查處違法建築。

第五條_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協調。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不得以違法建築牟利。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築。

負責查處違法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築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

負責調查處理的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_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築的日常巡查機制,及時制止違法建築的建設,並報告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發現、勸阻和舉報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並配合調查。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防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築建設。

第九條_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築,負責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對拒不停止施工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壹)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制停止直至拆除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築。

第十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調查、核實和登記,制定分期整治計劃,依法對違法建築進行集中整治。

第十壹條_負責查處已建成違法建築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所得的決定。

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保護區和基礎設施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存在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破壞城鄉景觀、影響公眾安全等情形的。,應依法清除。

對符合城鄉規劃控制和建設質量要求,不影響公眾* * * *利益和安全的違法建築,可以依法沒收,也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_決定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調查核實違法事實;

(二)負責調查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回填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部門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強制拆除或者回填;

(四)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應當予以公告並送達當事人,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

負責查處案件的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不能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_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違法建築後,應當及時將沒收的違法建築移交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拆除等處理。

第十四條_違法建設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負責查處違法建設現場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公眾* * *媒體應當發布公告,要求當事人依法限期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得少於10日;公告期屆滿不能確定當事人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

第十五條_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築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遷出違法建築內的財物。當事人未自行遷出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登記保存,公告當事人的主張。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人認領的,可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相關財產。

臨時存放、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經通知當事人到場而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張貼在當事人住所或者違法建設現場,有關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代表應當到場見證,或者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十七條_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合法房地產附有違法建築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及時限制該房地產的轉讓和抵押登記。

負責查處的行政部門發現違法情形已經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解除限制。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利用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申請相關許可、登記、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公安、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已經辦理的,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_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規劃許可證或者房屋產權證,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房屋產權證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條_建築(市政)設計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建設工程出具施工圖。建設單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壹條_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並將其納入企業資質核定管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定的業績材料之壹。住宅行業協會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並作為本行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業績材料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_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建築,不得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_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負責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通報有關單位和行業組織:

(壹)不配合違法建設工作的。

(二)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決定的。

(三)阻礙對違法建築實施行政強制的。

第二十四條_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築相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_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九條,向違章建築提供服務的,由負責查處服務的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停止服務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提請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_建築(市政)設計單位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_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房管局和住宅行業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_違法建設當事人以拒絕進入房屋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查驗等執法活動的,由負責追究責任的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規定的罰款:

(壹)違法建築用於非經營活動的,罰款1000元;

(二)違法建築物用於經營活動的,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_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