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業主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才是物業管理費。《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明確規定:“房屋轉移占有的,視為房屋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業主承擔;業主收到出賣人書面交付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付通知確定的交付日期起由業主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按照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業主,他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的物業管理費。從合同層面看,業主的違約責任取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具體約定業主逾期收樓。業主違約,逾期收樓的,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