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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在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即業主之前,物業公司不能向業主收取物業費。開發商交付房屋後,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物業費。司法實踐中,只要開發商正式通知業主入夥,房屋自業主入夥起就不算空置。所以,既然業主收樓,即使房子沒人住,物業費也要按時足額繳納。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未按時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