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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的區別如下:制作人不同。勘驗筆錄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庭審判人員制作;現場筆錄只能由行政機關制作。反映的事實不壹樣。勘驗筆錄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現場進行調查、檢驗、測量、拍照、繪圖後所作的反映客觀情況的記錄,壹般在案件發生後進行;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對執法現場情況的記錄。壹般是動態事實,反映當時做筆錄時的情況。生產的時間階段是不同的。行政訴訟過程中制作的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制作的。它包含不同的內容。現場筆錄可以包括行政機關訊問違反行政法規的當事人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包括訊問當事人的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三十五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實驗的調查應當記入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