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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物業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理論上物業管理機構應該與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合同。

然而,沒有什麽是絕對的。在幾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1,當壹個項目只有壹個業主時;

2.項目業主較少時,不需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沒有成立業委會的計劃;

3.互不關聯的獨立商業物業;

4.經業主大會決定,不成立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