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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縣: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鼓勵金融機構降低首付和利率。

8月2日,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提高貸款額度,發放住房補貼。

加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力度。根據文件,鼓勵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首付20%政策,住房貸款利率下調,首套房貸利率下調至相應期限貸款市場牌價減20個基點。對已結清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家庭,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落實首套房貸政策。

同時,磐安縣提出支持繳存公積金職工的合理需求。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首套住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單身職工繳存公積金的貸款額度由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雙職工繳存公積金的貸款額度由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

已繳存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職工單方面繳存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職工雙方繳存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對無自有住房、需租房的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額度由24000元提高到30000元。根據國家政策,有三個子女的家庭在購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可在規定的可貸比例和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倍數範圍內,增加20%的貸款額度。

支持居民和各類人才合理購房,發放補貼。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在縣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並辦理合同備案的,按合同成交額的1%給予補貼。符合《磐安縣人才住房補貼實施辦法(試行)》(磐安人社202233號)規定的各類人才,均按此政策申請住房補貼。

控制商業地產規模:允許商人改住,建設安置房和保障房。

對於目前的房地產市場,磐安縣提出改善市場合理供應結構,涉及控制商業地產規模和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

文件提出,對已出讓但尚未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能力以及城市景觀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商住比”或降低商住比,申請調整性質用於住宅或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教產業、體育產業等開發建設。對於調整後的住宅,原則上用於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賃房建設。

同時,磐安縣還提出,鼓勵房地產企業將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改造為自持物業。支持房地產企業由銷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並舉”投資模式轉變。已建未售的非住宅房屋(含商務公寓、商品房),經申請批準後可改為保障性租賃房,並及時向水、電、氣經營單位和物業主管部門申報,居民水、電、氣、物業費以標準為準。非住宅房屋經批準後改為住宅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變。

提高商品房開發質量。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有特色的住宅產品,在住房質量、戶型、環境、物業服務等方面下功夫,滿足各類消費者需求,增加住房消費,提高開發收益。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市場變化和消費需求,積極調整開發和營銷策略,提高住房質量,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住房消費體系。

支持企業流動性需求:引導金融機構對受困房企落實信貸政策。

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信貸支持。定期組織銀企對接,引導金融機構落實對受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相關信貸政策,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原則,加大對房地產項目並購的信貸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機構不得隨意停貸、抽貸、壓貸。對支持開發貸款、降低個人房貸利率的金融機構,在新增政府財政存款、基金賬戶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同時,文件還提出,通過調整土地出讓金繳納方式和定金繳納比例,緩解房企資金壓力。

合理確定轉讓起拍價,提高利潤率。減輕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壓力,土地承包出讓金分兩期繳納,不計利息。首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30天內支付50%(含已付定金),二期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6個月內壹次性支付。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每期按時足額支付出讓價款的,每期按日收益加收1‰的違約金。定金支付比例不得低於初始轉讓價格的20%(原為50%)。

提高預售資金的使用效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第三方銀行出具的保函,申請使用特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同等金額的資金,申請資金上限不得超過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監管資金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