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配套設施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