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例,第十三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是: (壹)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維護和修繕產權人委托的房屋、設施和公共部位,承擔住宅小區和住宅小區物業的安全保衛、消防、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為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二)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三)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管理措施;(四)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和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五)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