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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裏有沒有地上不準停車的說法?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第五十五條規定。物業* * *部分設施的使用應當先征得業主大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再辦理相關手續。* * *的設施設備運營收益,壹部分是補充專項資金,另壹部分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小區的地面作為物業的壹部分,經業主大會、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可以停車。壹般物業公司在地下停車場不夠用或者想增加收入的情況下,都會想辦法在馬路上增加停車位。但如果地面通道狹窄或影響其他業主,壹般不允許將車停在小區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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